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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CCS A 16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33—2021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service for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3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 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建辉、刘俊涛、程锦、李文彪、巩建明、樊轩慧、郭殿雅、邢锦、丘银英、 蒋寅、刘旭、于淼。 I DB12/T 1033—2021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规范、电子收费服务规范、停车管理员服务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员的经营服务行为。 本文件不适用于桥下空间停车场、出租汽车专用泊位的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2/T 778 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经营规范 4.1 企业应依法获得路段、车位的经营权,按照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经营合同经营;不应擅自设置道 路停车泊位,不应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不应擅自涂改停车泊位 标线,不应超越经营权范围对路段和车位进行收费。 4.2 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应以转租、转包或挂靠等方式经营道路停车泊位。 4.3 企业不应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4.4 企业应对经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道路停车泊位起、止端应设有停车标志牌,道路两侧均有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在道路两 侧分别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相应信息,信息应符合 DB12/T 778 要求; b) 企业应制定并配发停车管理员上岗证,上岗证应印有泊位管理员照片、姓名、编号以及二维 码。 4.5 企业应按照核准的价格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不应擅自涂改、遮盖收费公示牌, 不应多收费、议价收费或者擅自改计时收费为计次收费。 4.6 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劳动用工制度; b) 财务管理制度; c) 收费巡查制度; d) 岗位责任制度; 1 DB12/T 1033—2021 e) 人员培训制度; f) 信息公示制度; g) 应急管理制度; h) 纠纷处理制度; i) 设施设备巡视维护制度。 4.7 企业应对停车管理员就停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安全措施、消防知识、停车引导、收 费管理、纠纷处理、应急预案等进行培训,不应雇佣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经营服务工作。 4.8 企业应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停车管理员缴纳社会保险。 4.9 企业应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并对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4.10 企业应明确应急报告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执行火警、 交通事故、爆炸、防汛、公共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4.11 道路停车泊位附近应设置服务岗亭,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岗亭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占压盲道、影响车辆或行人通行; b) 企业名称应悬挂在岗亭正面醒目位置,岗亭内部应公示停车泊位安全管理规定、停车管理员 岗位职责、停车管理员工号、照片相关信息; c) 岗亭应配备灭火器等必需用品; d) 岗亭周边应干净整洁,并应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e) 企业不应利用岗亭从事其他零售或餐饮业务。 4.12 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及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检查记录等台账,关键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 保养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标志标线、车位编号清晰,对达到使用期限或者损耗严重的设施设备应 及时更换。 4.13 企业应妥善保管专用发票并建立领用、核销台账。企业不应借用发票,不应使用假发票;不应出 租、转借、转让本单位发票。 5 电子收费服务规范 5.1 企业应提供多种电子付费方式,为停车人提供便利服务。 5.2 企业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停车人使用电子付费方式缴纳停车费用。停车人采取现金缴费的,停车 管理员应在收取现金后使用停车管理员专用卡结算,应向停车人开具停车发票。 5.3 企业应统一安装占道停车电子收费信息管理软件,并对停车管理员执行电子收费情况进行巡查和 在线监控。 5.4 企业应妥善保管、维护电子收费设备,定期对收费终端设备进行检测。 5.5 企业应将泊位动态经营收费等电子数据接入市、区级政府智能停车管理平台。 6 停车管理员服务规范 6.1 6.2 6.3 6.4 停车管理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停车管理员上岗时应统一规范着装,并保持工装干净、整洁,停车管理员应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停车管理员上岗时应佩戴上岗证,并持 POS 机等电子收费设备以及统一发票进行停车收费工作。 停车管理员在提供道路停车经营服务时,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a) 应按照泊位施划形式以语言或手势引导停车人停放车辆入位,不应引导车辆逆向停放,不应 引导车辆在停车泊位以外路段或区域停放。 2 DB12/T 1033—2021 b) 应主动出示上岗证,并向停车人告知企业名称、车辆所在停车位编号、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信息; c) 人工计时的停车场,应填写停车凭证(卡、单),并告知停车人计时起始时间。电子收费的 停车场,应打印计时凭证,并告知停车人计时起始时间; d) 应向停车人发放计时凭证,并告知计时凭证放置于车辆前风挡左侧位置备查,提醒停车人关 好车窗、锁好车门,不在车内存放贵重财物; e) 收回计时凭证时,应核定车辆停放时间,并告知停车人停放时间及收费金额; f) 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时,应提供相应数额发票; g) 车辆驶离时,应引导车辆安全驶离车位,提醒停车人出场路线。 6.5 停车管理员不应议价收费或者擅自改变计时、计次收费时段划分及收费方式等。 7 服务纠纷处理 7.1 企业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明确投诉受理以及处理反馈的工作程序,设置专职机构和人员,保证 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 24 小时畅通并有人值守接听,及时处理停车人的投诉服务并答复停车人。 7.2 企业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投诉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相关政府部门和投诉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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