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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1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805—2023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评价指南 2023-09-18发布 2023-12-1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2805—2023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服务机构............................................................................1 5服务人员............................................................................1 6服务内容评价........................................................................2 7评价结果............................................................................3 附录A(资料性)服务内容评价指标......................................................4 DB14/T2805—2023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商务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商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红马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大众科技评估中心、山 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婕、郁鸣钢、周全友、宋圆圆、司文、马芝英、郑洁、郜玉珍。 DB14/T2805—2023 1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内容评价、评价结 果。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开展的评价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B/T10847家政服务业通用术语 DB14/T1032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 DB14/T1880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SB/T1084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 进入家庭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生活照料以及产妇的身心健康、形体恢复及新生儿健康发育等服务。 3.2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员 从事家庭母婴护理服务的人员。 3.3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母婴护理服务经营或中介活动的组织。 4服务机构 4.1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按期年检,证照齐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 证照。 4.2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4.3具有比较完善的员工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 4.4具有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力;无培训能力的,应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 进行培训。 5服务人员 DB14/T2805—2023 25.1家庭母婴护理服务员应符合DB14/T1880的要求。 5.2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5.3经过职业培训,有职业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 5.4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服务承诺,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5.5了解掌握产妇护理服务基本知识和技能。 5.6了解掌握新生儿护理服务基本知识和技能。 6服务内容评价 6.1评价内容 服务内容应符合DB14/T1032的要求,评价内容包括照护孕妇、照护产妇、照护新生儿、照护婴幼 儿。 6.2照护孕妇 照护孕妇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a)饮食料理:为孕妇配制营养膳食等。 b)生活起居照护:为孕妇布置适宜的起居环境,提供产前事务准备等。 c)护理保健:指导孕妇做保健护理,疏解孕妇不良情绪等。 6.3照护产妇 照护产妇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a)膳食料理:给产妇配制营养膳食、配制产后阶段性进补营养膳食等。 b)护理保健:指导产妇做保健护理,进行心理沟通和心理疏导,预防产后抑郁等。 c)母乳喂养指导:指导产妇母乳喂养等。 6.4照护新生儿 照护新生儿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a)新生儿喂养:为新生儿冲调奶粉,给新生儿人工喂奶和喂水,纠正喂养不足或过度喂养等。 b)生活照护:为新生儿更换尿布、尿不湿,清洗、消毒新生儿尿布、衣服等。 c)护理保健:为新生儿做保健护理等。 d)感知觉训练:给新生儿做生理反射发展、视觉、听觉、触觉训练等。 6.5照护婴幼儿 照护婴幼儿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a)喂养照护:给婴幼儿冲调奶粉、添加辅食等。 b)生活照护:照护婴幼儿盥洗、便溺、睡眠、穿脱衣服等日常护理。 c)护理保健:监测婴幼儿生长发育状况、照护婴幼儿接种疫苗等。 d)能力训练:训练婴幼儿大动作能力、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交能力等。 6.6评价指标 服务内容评价指标见附录A。 DB14/T2805—2023 37评价结果 7.1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评价结果应定期汇总,向社会公示。 7.2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跟踪结果,记录整改过程, 归档相关资料。 7.3可根据评价结果总结护理服务经验,及时了解家庭母婴护理服务员的服务情况,从而改进服务质 量,提高服务水平。 7.4在服务能力提升中,进一步改进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素质和护理能力, 不断提升家庭母婴护理服务品质。 DB14/T2805—2023 4附录A (资料性) 服务内容评价指标 A.1服务内容评价指标 服务内容评价指标见表A.1。 表A.1服务内容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照护孕妇1.饮食料理1)为孕妇配制营养膳食。 2)依据医嘱为孕妇补充微量元素。 3)为孕期不适孕妇制作调理膳食。 4)为孕妇制作产前高能膳食。 2.生活起居照护1)为孕妇布置适宜的起居环境。 2)指导孕妇防护孕前各种风险。 3)指导购买孕妇衣物及着装。 4)为孕妇提供产前事务准备。 3.护理保健1)指导孕妇缓解孕吐。 2)指导孕妇做乳房保健护理。 3)指导孕妇纠正乳头凹陷。 4)指导孕妇遵医嘱谨慎用药。 5)疏解孕妇不良情绪。 (二)照护产妇1.膳食料理1)给产妇配制营养膳食。 2)配制产后阶段性进补营养膳食。 3)配制促进乳汁分泌的营养膳食。 4)为剖宫产产妇配制营养膳食。 5)针对产后不适配制调理膳食。 2.护理保健1)照护剖宫产产妇起居。 2)对剖宫产伤口进行护理。 3)对乳头皲裂伤口进行护理。 4)照护产褥热产妇。 5)观察、辨识产妇恶露。 6)进行心理沟通和心理疏导,预防产后抑郁。 3.母乳喂养指导1)指导产妇母乳喂养。 2)指导产妇正确喂哺姿势。 3)指导产妇混合喂养新生儿。 4)指导产妇收集、喂养初乳。 5)为产妇做乳房的清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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