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CCS A 02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4462—2023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Guide for government p rocurement of social assistance services
2023 - 07 - 31发布 2023 - 08 - 31实施
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462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社会工作联合会、 合肥市社区治理学院、合肥市爱邻社会
工作服务社、合肥市博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轶喆、 袁文长、 刘佩佩、 王玉洁、柏俊、 毛军军、施爱群、周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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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 工作原则、参与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村/社区党组织中有专项资金的也可以根据 需要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social assistance services
各级政府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 按
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救助服务需求变化
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4 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 4.1
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
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成效。
公正公开 4.2
信息公开,并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服务机构,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
注重实效 4.3
准确把握社会救助需求,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强化项目实施中的绩效评价、质量管理,充分
发挥社会救助服务实效。
5 参与主体
购买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5.1
5.1.1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 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
5.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承接主体 (服务供应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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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1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已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
5.2.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5.2.3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5.2.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
6 购买事项
政府向承接主体 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服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a) 服务性工作 :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巡访探视、精神慰藉、安置照料、社会融入、能力提升、
心理咨询、资源链接 、送医陪护 等服务;
b) 事务性工作 :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时 面向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等社会救助对象 开展的信息收集 、家计
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服务 ;
c) 其他工作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 站(点)运营等其他列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社会救助服
务事项。
7 购买流程
明确指导性目录 7.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科学调研、精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
录,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
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详见附录 A。
编制预算 7.2
购买主体统筹考虑年度本级可购买救助服务资金来源、困难群众需求清单等因素,根据政府购买服
务指导性目录设计购买项目,依据本区域困难人群数量、工作专业性、服务目标等内容,合理预估项目
所需经费规模,组织项目申请,纳入预算管理。
组织采购 7.3
7.3.1 发布采购公告
购买主体应当在预算下达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 告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规模、明确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编制方案, 启动政府采购活动。
7.3.2 确定承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号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
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机构。鼓励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市场发育程度以
及供求变化等因素,通过公益创投等创新方式确定服务机构。
7.3.3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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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规定程序确定服务机构后,购买主体应当与 承接主体 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
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内容。合同期限 宜不低于1年,不超过 3年。
实施管理 7.4
7.4.1 专题培训
邀请行业专家、资深机构等专业力量 ,建立健全 培训机制,围绕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开展社会救助
政策、社会救助项目化运作、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实务技巧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提升政府购买社会救
助服务项目质量 及从业人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7.4.2 过程监管
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时跟进项目实施情况, 开展项目设计
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成效总结提炼等督导, 加强服务过程指导, 对项目进度、服务质量、财务管理等
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进展 。
7.4.3 预案编制
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应急预案。
绩效评价 7.5
7.5.1 绩效评估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救助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以实地走访、资料查看、座谈交
流等方式,围绕行政监管、服务成效、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社会影响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估,注重服务
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7.5.2 结果运用
—— 评价结果在当地政府网站 或部门门户网站 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建立政府购
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常态机制,把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 对购买内容相对稳定、经费来源稳定、连续性强的服务项目, 且现有主体 服务成效较好 的可
适当延长履行期限 。
—— 评估中发现 承接主体 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相 关服务的, 应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 责令限期整改,
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
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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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附录 A
(资料性)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导性目录
见表A.1。
表A.1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导性目录
类别 清单 内容
事务性工作 信息收集 主要指针对社会救助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监护人照料情况等信息进
行收集。
对象排查 主要指定期开展救助对象核查排查工作。
家计调查 主要指对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赡( 抚、扶)养义务人相关情况的调查。
策略研究 主要指对当地救助政策、救助方式等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等研究工作。
课题调研 主要指对救助领域或其中的某一项业务开展的专项课题研究
政策宣传 主要指为推动救助政策和相关规定落实开展的宣传活动。
业务培训 主要指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开展的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
绩效评价 主要指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工作评价。
服务性工作 巡访探视 主要指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
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和评估,针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建立服务台账,
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精神慰藉 主要是指对城市和农村的老人进行心理上的关注和安慰。
需求评估 主要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救助对象的困难需求等开展评估的工作。
康复训练 主要指对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训练这种方法,使其患肢恢复正常的自理功能 ,用训练的方
法尽可能的使残疾者生理和心理的康复 ,达到治疗效果。
送医陪护 主要指对身边没有家人或家人无能力陪护的救助对象,提供住院期间陪护服务。
安置照料 主要指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照料。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
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社区照顾 主要指对有照顾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行动、物质、心理和环境等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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