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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60 CCS C 30/49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516—2023 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 操作规程 Procedures for post -treatment of respiratory support equipment in the treatment of the COVID -19 infection 2023 - 07 - 31发布 2023 - 08 - 3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516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 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 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合肥市第二人民 医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 院、马鞍山十七冶医院、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晓斌、周宇、于典、谢申菊、张慧、黄翠萍、姜义兵、赵巍、王飞、汪卓赟、 杨忠良、梁林、李想、陶长龙、冯帅、程雷、申森、柴贝贝。 DB34/T 4516 —2023 1 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的消毒要求、操作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 于安徽省境内各级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JJF 1234 呼吸机校准规范 JJF 1997 无创呼吸机校准规范 YY/T 0841 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电气设备周期性测试和修理后测试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3〕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 post-treatment of respiratory support equipment in the treatment of the COVID -19 infection 用于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包括有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机、转运呼吸机及呼吸湿化治疗仪 的使用后的清洁、消毒、灭菌及检测。 3.2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critical device/items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 险的器材。 3.3 中度危险性器材 semi-critical device/items 直接或间接接触粘膜的器材。 3.4 低度危险性器材 no-critical device/items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粘膜接触的器材。 4 消毒要求 DB34/T 4516 —2023 2 医疗器材 4.1 4.1.1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4.1.2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 20 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 物。 4.1.3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 ≤ 200 CFU/ 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 微生物。 消毒剂 4.2 4.2.1 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 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4.2.2 使用时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 测。 4.2.3 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 0 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 ≤ 10 CFU/mL;其他 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 ≤ 100 CFU/mL。以上均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消毒设备 4.3 4.3.1 使用的消毒设 备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紫外线灯应符合 GB 19258 要求,使用时紫 外线灯( 30 W)的辐射照度值应 ≥ 70 μW/cm2。 4.3.2 工作环境中消毒设备产生的有害物浓度(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臭氧的消毒设备的工作 环境的臭氧最高容许浓度( MAC)应 < 0.16 mg/m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 4.4 应加强清洁消毒及设备质控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 个人防护按照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制度及防护措施进行分级防护的原则 ; —— 将设备由隔离病区撤出的工作人员采取二级防护 ; —— 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的人员采取二级防护 ; —— 开展设备质控工作的人员采取一级防护。 污水处理 4.5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18466 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的要求。 5 操作要求 呼吸支持类设备消毒处理总体要求 5.1 5.1.1 对于新冠感染救治使用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其外表面及配套重复用附件、外部回路、内部回路 和特殊元件,应严格按照消毒和灭菌规范进行后处理。 5.1.2 进行医疗设备清洁和消毒前,操作人员应仔细阅读产品《用户使用手册》中 “清洁和消毒 ”部分 内容,确保安全及可操作性。 5.1.3 在经过清洁消毒灭菌及检测后,设备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此类设备应列为日常重点巡检和质量 控制对象。 消毒后处理 5.2 DB34/T 4516 —2023 3 5.2.1 设备表面(包含主机外壳、屏幕、键盘、支臂架、台车、压缩机、气源管路、电源线等)清洗 消毒 5.2.1.1 采用紫外线照射 30 min~60 min。 5.2.1.2 用柔软无尘布蘸取中性清洁剂(如肥皂水)对设备外表面进行擦拭清洁(每日一次),使主 机及其附件保持洁净,可减少感染风险。 5.2.1.3 污染严重和呼吸机用毕消毒时,需用蘸有消毒剂(乙二醇、异丙醇或 75% 的医用酒精)的无 尘布进行表面消毒,然后清除残留消毒剂。必要时用湿布和水把残留化学制剂擦拭干净,切勿使液体或 喷雾渗入到机器内部或电缆接头上面,可使用干燥的无尘布擦干。使用柔软的棉球或布吸附适量的 75% 医用酒精,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湿巾擦拭设备外表面及配套重复用附件,使用无腐蚀性的消毒湿巾擦拭液 晶屏。 5.2.2 外部回路(病人呼吸管路、面罩、湿化罐等)清洗消毒 5.2.2.1 宜使用一次性外部回路,使用完毕后按照一次性医疗废物进行销毁处置。 5.2.2.2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外部回路,需彻底的拆卸呼吸外置回路 的各处连接,仔细检查管道内有无 痰痂、血渍及其它污渍残留。消毒方法或消毒液的选择应根据各医院的具体情况选择,且各消毒液浸泡 的时间应根据各消毒液的说明书来调整。 消毒前应按要求清洗干净管路, 管路中如有痰痂或血渍等污物, 需要专用的水槽中用含酶液浸泡后使用专用刷彻底清洁干净。 将洗净的管路及附件浸泡于有效的消毒液 (如 1000 mg/L~2000 mg/L 的含氯制剂)中,浸泡时要将其全部浸泡在消毒液中,管路中不应有死弯, 中空物品腔内不应有气泡存在。需灭菌处理的,进行高温高压(如 132℃~134℃ 高压蒸汽 10 min) 灭菌。呼吸机外 置回路消毒完成后,干燥保存备用,保存时间根据消毒方法而定。 5.2.3 内部回路 5.2.3.1 单向开放气路的 呼吸机内部回路 不应使用回路消毒机 进行特别消毒、灭菌。 宜在呼吸机吸气 端和呼气端安装细菌过滤器,并定期更换呼吸机的保养套件和细菌过滤器等。 5.2.3.2 其它常用的呼吸机内部回路 消毒方法 宜参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4 特殊元件 5.2.4.1 呼吸机主机或空气压缩机的空气过滤网、灰尘过滤器 5.2.4.1.1 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清洗,以防灰尘堆积造成细菌繁殖。 5.2.4.1.2 风扇防尘网、 空气入口 防尘网宜浸泡于 40℃ 肥皂水约 3 min(或中高效消毒溶液 30 min) 后中,再用清水洗净并晾干。 5.2.4.1.3 高效过滤器不能进行清洁, 宜按实际需求更换。 5.2.4.1.4 呼吸湿化治疗仪配备的过滤片 宜按照厂家要求更换。 5.2.4.1.5 一次性过滤棉建议连续工作 15 天后更换,不 可宜清洗重复使用。 5.2.4.2 呼吸机内部可拆卸的呼气管路 应根据各厂商提供的方法进行清洗消毒。 5.2.4.3 可拆卸的流量传感器 5.2.4.3.1 各型号呼吸机的流量传感器应根据厂家要求进行更换、清洗消毒。 5.2.4.3.2 使用超声流量传感器的呼吸机,在消毒前使用热水(不超过 35℃)漂洗呼出盒以去除诸如 血渍或其他积存的有机物质。 宜优先选择 75% 酒精、邻苯二甲醛消毒液、设备消毒酵素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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