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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SN C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3244—2020 代替SN/T3244—2012 进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 手提式灭火器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 fire product-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以正式 2020-08-27发布 202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3244—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3244一2012《进出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SN/T3244一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进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手提式灭火器》; 删除了引言; 删除了标准中涉及出口的部分; 修改了检验监管模式(见5); 修改了检验监管模式相对应的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见表2、表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涛、崔凯、冯文燕、舒晖翔、刘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3244—2012。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3244—2020 进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 手提式灭火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手提式灭火器的检验要求、检验模式及合格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HS编码为842410的进口手提式灭火器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51.1一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一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T4351.3一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抽样检验模式 modeof sampling 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 3.2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compliance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验证单证、凭证和技术文件是否与产品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 信息服务平 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4总要求 4.1安全要求 进口手提式灭火器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4351.1—2005、GB4351.2—2005、GB/T4351.3—2005 的规定。 4.2性能和结构要求 进口手提式灭火器的性能和结构要求,应满足GB4351.1一2005、GB4351.2一2005的规定。 1 SN/T3244—2020 4.3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手提式灭火器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口手提式灭火器的检验监管模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符合性验证模式和抽 样检验模式中的一种。 5.2检验方式 5.2.1符合性验证模式: 符合性验证模式的抽批率应不小于5% 符合性验证模式的样本量详见表1,当样本量大于批量时,对该批进行全数验证。 表1 符合性验证模式样本量 批量/个 符合性验证模式样本量/个 1~500 501~3200 13 3201~35000 20 >35 000 32 验证货物是否与所申报资料相符, 主要部件等进行开箱检验,必要时按照技术规范 的强制性要求抽样检验。 开箱检验的项目、要求及方法详见表2 表2 开箱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1.外观完好: 2.标志内容应有:灭火器名称、型号、灭火种类代号、灭火级别、 使用温度、使用方法、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简体生产连续序号、 外观检查 视检 制造厂名称等: 3.灭火器应有永久标志,灭火器的底圈或颈圈等部分应有灭火器的 水压试验压力值、出厂年份的钢印 1.压力指示器:贮压式灭火器应装压力指示器(氧化碳灭火器 除外),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指示在绿色区域范围内,压力指示器 20℃时的工作压力值应与该灭火器标志上所标的20℃时的充装压力 相同,压力指示器的种类与该灭火器的种类相符; 2.喷射软管:充装量大于3kg(L)的灭火器应配有长度不小于 2 主要部件检查 视检、测量 400mm的喷射软管; 3.保险机构:应安装保险装置,且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 应完好无损; 4.阀或器头:应有间歇喷射机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有超压保护 装置 2 SN/T3244—2020 5.2.2 2抽样检验模式: 抽样检验模式的抽批率应不小于5%。 抽样检验模式的样本量详见表3,当样本量大于批量时,对该批进行全数检验。 表3抽样样本量 批量/个 抽样检验样本量/个 1~500 3 501~35000 5 >35 000 8 验证货物是否与所申报资料相符。 抽样检验的项目、要求及方法详见表4。 表4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抽样检验要求 抽样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同表2相关内容) (同表2相关内容) 2 主要部件检查 (同表2相关内容) (同表2相关内容) 3 示值误差检验 GB4351.1—2005中6.13条规定 GB4351.1—2005中7.16.2条规定 4 密封性能试验 GB4351.1—2005中6.7条规定 CB4351.1—2005中7.4条规定 强度试验 GB4351.1-2005中6.8条规定 5 GB4351.1—2005中7.16.3条规定 6 水压试验 GB4351.1-2005中6.10.1.1条规定 GB4351.1—2005中7.8.1条规定 喷射性能试验 GB4351.1 7 2005中6.5条规定 GB4351.1—2005中7.1条规定 操作力试验 2005中6.10.5.3、6.10.5.4条规定 8 CB4351.1—2005中7.10条规定 9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GB4351.1—2005中6.10条规定 GB4351.1—2005中7.9条规定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10 GB4351.1—2005中6.10.6条规定 GB4351.1—2005中7.11条规定 11 灭火试验 GB4351.1—2005中6.6条规定 GB4351.1—2005中7.2、7.3条规定 结果判定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被抽查样品合格;所检项目中存在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 的,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若所检样品为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所检样品存在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不合格的处置 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手提式灭火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整改后允许重新提 交检验一次。 重检仍不合格的进口手提式灭火器,按有关规定处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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