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ICS 13.040.40 Z 6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文稿版次选择 2020 - 03 - 23 发布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34/ 3576—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雷、徐明霞、王晓辉、杜艳、穆璐莹、夏冰、张浏、张斌、包琳琳、刘慧、 周正、严小龙。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批准。 I DB34/ 3576—2020 引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安徽 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工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II 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1 DB34/ 3576—2020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3 第39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and clinker cooler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 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 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 crusher,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 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 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 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 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2 DB34/ 3576—2020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point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3 DB34/ 3576—2020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仍执行 GB 4915-2013 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中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 生产过程 矿山开采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以 NO2 (以总 F 计) 计) 汞及其化 合物 氨 — — — —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10 50 100 3 0.05 8a 10 50b 100b — — — 10 — — — — — 10 — — — — — 却机 他通风生产设备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氟化物 10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 散装水泥中转站 化硫 氮氧化物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 水泥制造 二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3 注1:a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注2:b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C基  21 - O基  C .................................... (1) 21 - O实 实 式中: C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³); C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干烟气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³); 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 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 设备排气为 8; O 实 ——实测干烟气含氧量百分率。 4.2 基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 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应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4 DB34/ 3576—2020 4.2.3 定。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的规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pdf文档 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安徽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安徽省 第 1 页 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安徽省 第 2 页 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安徽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4 08:30:3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