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 16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516—2019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 Conservation care specification for special support institu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34/T 3516—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民政厅、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平、高男、李素华、赵劲松、巫晓明、方勇、金敏、汪明子、刘加星、邱 慧、苏晶晶。 I DB34/T 3516—2019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服务评 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特困人员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养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困人员 special hardship personnel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 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1: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注2: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三类。 3.2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special support institutions 按规定做好特困人员的收养工作,为收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 相关照料等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 注: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 4 基本要求 1 DB34/T 3516—2019 4.1 4.1.1 4.1.2 4.1.3 4.1.4 4.1.5 4.2 资质 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应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卫生许可证。 宜内设医疗机构,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约,提供医疗服务。 提供其它应依法许可的服务,应提供相应许可证明。 设施 4.2.1 应参照 JGJ 450-2018 中 5.1.4 设置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养护单元,每个养 护单元的床位数不超过 60 张。 4.2.2 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齐备,消防灭火器的配备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4.2.3 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应 满足 GB 50763 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4.2.4 公共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宜配置门禁系统、电子定位设备等智能 化设施设备,居室应设呼叫装置。 4.2.5 厨房、餐厅应有消毒、防蝇、灭蟑等设备措施。 4.2.6 特困人员居室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尖角凸出部分应做软包处理,地面应防滑。 4.3 环境 4.3.1 应设置各种醒目、易懂的标识,保持标识清晰、完整,宜满足特困人员需求。图形符号与标志 的使用和设置应符合 GB 2894 和 GB/T 10001.1 的要求。 4.3.2 重点公共区域和特困人员居室应定期消毒,保持通风、卫生清洁、无异味、光线明亮、无噪音。 4.3.3 服务场所布置应温馨、舒适,注重保护隐私。 4.3.4 应设置室外休闲场所。 4.4 安全 4.4.1 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安全组织、安全制度、安全设施、 安全预防、安全责任。 4.4.2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参照 MZ/T 032-2012 中 4.3 的要求进行管理。应每半年至少开展 一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天不少 于 2 次安全巡查。 4.4.3 电气安全、燃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健身器材安全等设施设备安全应参照 MZ/T 032-2012 第 5 章相关的要求进行管理。 4.4.4 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等标志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工作人员和 特困人员识别。 4.4.5 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4.6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建立医疗安全巡查制度。 4.5 4.5.1 岁。 2 人员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并明确职责,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宜超过 60 DB34/T 3516—2019 4.5.2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宜配备专业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康 复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对应岗位的资格证。 4.5.3 护理人员配置应满足特困人员养护服务需求。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3 类特困人员养护服务,护理人员应按不低于 1:3、1:6、1:10 的比例配备。 4.5.4 应定期开展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知识、职业道德、相关政策法规、服务技能。 4.6 服务 4.6.1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 养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清洁、饮食照料、就寝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丧葬服务。 4.6.2 应引导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完成日常自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清洁、饮食、就寝。 4.6.3 应帮助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完成能自主操作的日常护理。 4.6.4 应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4.6.5 应为特困人员配备轮椅、拐杖、生活用品等。 4.6.6 应安排护理人员 24 小时轮流照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做好护理、交班记录。 5 5.1 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 出入院服务 5.1.1 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特困人员入住,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形成 3 个护理级别,提供相对应的 养护服务。 5.1.2 应做好特困人员请销假事宜,注明外出时间、归院时间、注意事项,并告知请假人其亲属或监 护人,做好外出信息和跟踪管理的措施。 5.2 个人清洁 5.2.1 应根据个人清洁的需求和习惯,定时或随时做好个人清洁,引导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自主清洁,帮助做好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个人清洁,确保特困人员卫生、整洁。 5.2.2 应尊重特困人员的穿衣选择,提供舒适、大小适宜的服装,宜穿无鞋带的防滑鞋。 5.2.3 应确保特困人员正确佩戴假牙,协助清洁假牙,保持口腔清洁。 5.2.4 洗澡夏季每周 4 次以上,其他季节每周不少于 1 次,洗澡的时间应符合其生活习惯,保护特困 人员隐私,防止误食洗护用品。 5.2.5 应为失智失能特困人员洗头、剃须、修剪指甲等,理发宜每月 1 次。 5.2.6 排泄照护应注意保护特困人员隐私,每日观察、记录特困人员大小便频率及异常情况。 5.2.7 应定时提醒如厕、提供便器,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特困人员排便与排尿, 如厕后,引导或协助清洁肛门或会阴处,整理衣物。 5.2.8 应为留置导尿管的特困人员妥善固定尿管尿袋,防止玩弄牵扯,保持导尿管通畅,观察尿液的 性状、颜色和尿量,定期更换导尿管和尿袋。 5.2.9 应及时为失禁的特困人员更换尿垫或纸尿裤,防止撕扯尿片;及时为肠造瘘的特困人员更换粪 袋,清洁造瘘口。 5.3 饮食照料 5.3.1 应结合特困人员宗教信仰、民族习俗、生活习惯、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提供适合的膳食,做到 营养均衡。 3 DB34/T 3516—2019 5.3.2 应保持餐具清洁、每天消毒。 5.3.3 应按规定时间用餐,根据特困人员咀嚼和吞咽功能情况实施照料,预防噎食。 5.3.4 应引导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自主进食,餐前引导清洁手部,到就餐位置集中用餐。 5.3.5 应对不能自主饮食的特困人员实行送餐、喂餐、喂水,用餐后应观察特困人员口中无残留食物, 保持口腔清洁舒适。 5.3.6 用餐时应确保食物温度适宜,注意观察特困人员用餐情况,不宜催促。 5.3.7 需要鼻饲的特困人员,护理人员应严格规范操作并确保饲管的位置正确及通畅,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特困人员自行拔管。 5.4 就寝服务 5.4.1 应制定作息时间表,可根据季节和机构情况调整,按规定作息时间发出起床、就寝信号。 5.4.2 应维护好特困人员居室的秩序,防止口角、打架、吸烟、酗酒等,保证特困人员有效作息。 5.4.3 起床、就寝前应组织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清点人数、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居室电器安全。夜 间 2 小时查房 1 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形成材料记录。 5.5 健康服务 5.5.1 应定时给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更换卧位,宜 2 小时翻身 1 次,必要时 1 小 时 1 次,避免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应减少皮肤摩擦,及时清洁、保持皮肤清洁干爽,定时翻身并做骨隆 突处按摩,促进血液循环。 5.5.2 应观察压疮的部位、面积、分期、有无感染等,为特困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及时治疗。 5.5.3 应指导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时、正确用药,监督服药到口,确认口腔无残留,记录 用药全过程等。 5.5.4 应遵医嘱或按用药说明对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时喂药,喂药前核对特困人员姓名、 用药时间、药物有效期等。 5.5.5 应密切观察特困人员服药后的药物反应并记录,出现异常第一时间送医问诊治疗。 5.5.6 应做好特困人员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突发急症做好急救、 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治疗。 5.5.7 应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及时送医。 5.5.8 应组织特困人员学习常见病预防和自我保健知识,每月不少于 1 次。 5.5.9 应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年应为特困人员体检 1 次,内设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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