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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12 咸 DB4212 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12/T 28—2020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double random selection and one publication” supervision of public resources tender and bid 2020-03 -15 发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20-03-15 实施 DB4212/T 28—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咸宁市财 政局、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咸宁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宁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华、谢晓斌、鲁娟、刘丽玲、吴菲、吴小平、王亚东、江秋生、成洪磊、 李春、 詹兵、董辉、姜兰兰。 I DB4212/T 28—2020 II DB4212/T 28—2020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要求、监管要求、结果运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2/T 1228-2016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招标人工作规程 DB42/T 1229-2016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投标人工作规程 DB42/T 1230-2016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招标代理工作规程 DB42/T 1231-2016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of public resources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 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 段。 3.2 双随机一公开 double random selection and one publication 监管部门对依法列入随机抽查清单事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 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模式。 4 工作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4.1.2 4.1.3 结果。 4.1.4 4.2 应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应建立随机抽查项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应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 应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 清单梳理 4.2.1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平台向社会公布。 1 DB4212/T 28—2020 清单应包括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执法权限等内容。 清单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 4.2.2 4.2.3 公布。 4.2.4 以下情况可不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范围: a)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 国务院及其部门对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c) 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案件; d) 需对媒体报道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 e) 其他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 4.3 4.3.1 4.4 4.4.1 4.4.2 4.5 建立随机抽查项目库 随机抽查项目库应涵盖所有已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项目。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应涵盖相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 监管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及其有效证件相关信息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制定实施细则 应对随机抽查事项编制抽查实施细则,明确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 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理等内容。 4.6 系统建设 应依托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实现 监管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互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 5 监管要求 5.1 制定工作计划 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5.2 设置抽查任务 根据年度计划设置抽查任务,任务应明确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必要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抽查任务。 5.3 确定抽查对象 根据抽查任务确定的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从抽查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做到全程留痕、 责任可追溯。 5.4 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5.4.1 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现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5.4.2 随机产生执法检查人员时,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不能参加抽查任务等情况,可按有关程 序自行调整检查人员。 2 DB4212/T 28—2020 5.4.3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并确定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 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5.5 5.5.1 5.5.2 5.6 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应根据检查项目的数量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项目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 1 次。 选取检查方式 5.6.1 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允许 的辅助性工作。 5.6.2 联合抽查可采用跨行业综合大联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也可采取 跨部门联合抽查方式开展专项检查。 5.7 实施检查 5.7.1 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 握被检查项目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打印检查表。 5.7.2 应当在现场检查前采用电话告知、信息推送、书面告知、现场告知的方式,告知配合检查的相 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涉及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提前向社会公示或向检 查对象透露情况。 5.7.3 执法检查人员对监管对象实施抽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查对象的台账和有关资料,依法向 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并将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记录备案。 5.8 5.8.1 5.8.2 5.9 形成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抽查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时,应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后续处理。 结果审核与公开 5.9.1 检查结束形成检查结果后 20 个工作日内,检查小组将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审核 后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5.9.2 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及时更正。 5.9.3 被检查项目相关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执法检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检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 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6 结果运用 6.1 对已确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被抽查相关单位的社会信用档案。 6.2 应根据监管的信用情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不断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增强监 督检查的针对性。 6.3 对不配合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被抽查对象,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信用信息平台”发布通报。 3 DB4212/T 28—2020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2]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8月1日施行)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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