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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40.10 X 55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824—2019 代替 DB34/T 1824-2013 白云春毫茶 Baiyun chunhao green tea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34/T 182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824-2013《白云春毫茶》,与 DB34/T 1824-201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鲜叶要求(见 4.1); ——删除了“生产场所和加工过程”(见上一版本 4.2); ——将上一版本的 4.3.1 基本要求调整为 4.2; ——将上一版本的 4.3.2 等级调整为 4.3,删除 “等级”中“三级”; ——修改“感官品质”(见 4.4); ——删除了产品保质期的要求(见上一版本 7.4.3)。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庐江县茶叶协会、庐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庐江县农业农村局、庐江县市场监 督局、庐江县白云春毫名茶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景柱、王晓宏、胡宗靑、张克金、赵玉贵、时宗军、徐旗升。 I DB34/T 1824—2019 白云春毫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云春毫茶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白云春毫茶(Baiyun chunhao green te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合于本文件。 3.1 白云春毫茶 Baiyun chunhao green tea 采用当地群体种茶树和适制白云春毫茶的无性系茶树良种鲜叶为原料,经杀青、做形、初烘、足烘 等工序制成的符合本标准品质要求的茶叶。 4 4.1 要求 鲜叶要求 1 DB34/T 1824—2019 白云春毫茶各等级鲜叶符合表1 要求。 表1 各级芽叶组成 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芽叶组成 一芽一叶初展及以上占 80% 一芽一叶占 80% 一芽二叶 4.2 基本要求 洁净卫生,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劣变,不混有非茶类夹杂物。 4.3 等级 白云春毫茶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4.4 感官品质 4.4.1 白云春毫茶感官品质特征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2 感官品质 项目(品质) 等级 外形 内质 形状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芽头挺直,略扁隐毫 嫩黄绿润 香气鲜嫩 鲜醇甘爽 浅绿明亮 嫩黄绿匀亮 一级 芽叶挺秀,略扁隐毫 黄绿 嫩香高长 醇爽 黄绿清亮 嫩黄绿较明亮 二级 芽叶舒直,略扁 黄绿 清香持久 醇厚回甘 黄绿较亮 黄绿匀亮 4.4.2 白云春毫茶理化指标符合表 3 要求。 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6.5 总灰分/ (%)≤ 6.5 碎末茶/ (%)≤ 1.5 水浸出物/ (%)≥ 34.0 4.4.3 卫生指标 4.4.3.1 4.4.3.2 4.5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2 DB34/T 1824—2019 5.1 感官品质检验 按 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5.2.2 水浸出物 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5.2.3 总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5.2.4 碎末茶 按 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6.1.2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 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6.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6.2.1.2 6.2.2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末茶和净含量。 型式检验 6.2.2.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3、4.4 条规定的项目。 6.2.2.2 正常生产条件下,检验周期每年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来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6.3.1 判定规则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品。 3 DB34/T 1824—2019 6.3.2 除卫生指标外,其他指标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中加倍抽取样本检验不合格项目,检验中仍有一 项不合格的,则判为不合格。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的规定加倍取样,对有争议 的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7.1.1 7.1.2 7.2 7.2.1 7.2.2 7.2.3 7.3 标志、标签 标志、标签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条款清晰标明标记,但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包装 包装容器干燥、清洁、无异味。 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 包装牢固、防潮、整洁。 运输 7.3.1 运输符合 GH/T 1070 的要求。 7.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装轻卸, 防撞击,防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7.4.1 产品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并用木架子架空离地面 25 ㎝ 以上。仓库周 围无异气味污染源。 7.4.2 贮存仓库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霉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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