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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60.50 B 90 黑 DB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2606—2020 农用动力机械维修服务规范 2020 - 06 - 23 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7 - 22 实施 发 布 DB23/T 2606-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黑龙江九牧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翔、穆明、李馨、李世柱、黄文明、刘军茹、孟繁锃、韩休海、潘超然、 李莲花、冀国辉、牟雪雷、宋秋梅、傅东兴、张金龙、韩喜龙。 I DB23/T 2606-2020 农用动力机械维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动力机械维修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规范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动力机械的维修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48.2 农业车辆挂车和牵引车辆机械连接 GB/T 22129-2008 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 GB/T 35350 拖拉机与被牵引车辆之间机械连接装置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 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NY/T 1138.1-2016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 1 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NY/T 1138.2-2016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 2 部分:农业机械专业维修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准故障部件 通过对动力机械的故障诊断,最可能引起该故障的零部件。 3.2 跛行 农用动力机械发生故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在机械安全运行范围内以部分功能运行的状态。 4 基本要求 4.1 维修组织 4.1.1 应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 4.1.2 具备相应的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4.2 维修人员 维修人员应符合 GB/T 22129-2008 中 4.2 的规定。 1 DB23/T 2606-2020 4.3 设施设备 应配备所从事维修项目必备的设备与设施,设备设施条件应满足 NY/T 1138.1-2016 中 3 和 4 及 NY/T 1138.2-2016 中 3 和 4 的规定。 4.4 场地条件 4.4.1 应具有从事维修要求的拆解装配车间和总成部件的维修专用工作间。 4.4.2 各工作间应有明显的名称标识、警示标志和责任负责人,场地的安全生产应按 NY/T 1138.1-2016 中 7.1 的规定执行。 4.4.3 维修废弃物专人负责、分类存放,存放方法和地点应按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 4.4.4 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5 服务车辆 4.5.1 应具有专门的维修服务车辆。 4.5.2 服务车辆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能保障随时外出维修服务要求。 5 规范流程 5.1 建立维修服务流程 应建立规范的维修服务流程,见图 1 维修服务流程图。 预约维修 客户接待 返修处理 现场救援报修 客户结算 维修派工 进场诊断维修 客户回访 修后交付 签订维修合同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维修验收 图 1 维修服务流程图 5.2 客户接待流程 5.2.1 预约维修流程 5.2.1.1 应建立预约维修服务制度,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服务平台接受维修委托方的预约维修服 务。 5.2.1.2 业务接待人员应仔细询问、记录待修车辆状况、委托方的维修意愿,明确必带资料及车辆进 厂时间,暂定交车时间。 5.2.1.3 5.2.2 根据预约维修的客户,提前做好维修人员、场地、设备、配件等的安排预案。 外出救援流程 5.2.2.1 客户需要维修人员到现场抢修时,应记录客户的信息、故障车辆的故障情况、车辆自重、载 荷状态,确定是否需要牵引车辆。 5.2.2.2 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可能的故障原因,安排适合的维修人员,携带必备的工具和配件前往现 场。 5.2.2.3 进行现场救援时,能现场解决的故障,根据具体情况与客户商定,现场解决;不能在现场解 决的故障,告知客户具体情况,使车辆跛行开到维修企业或牵引、拖运到维修企业维修。牵引车辆应符 2 DB23/T 2606-2020 合 GB/T 19048.2 及 GB/T 35350 的相关规定。 5.2.3 进厂维修服务流程 5.2.3.1 接待人员做好客户信息登记,咨询、记录机械的故障现象及发生故障前后的维修情况。 5.2.3.2 记录农用动力机械的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编号、功率以及车辆牌号等信息。 5.2.3.3 根据机械故障的具体情况,安排合适的维修技术人员对机械进行初步诊断。 5.2.3.4 根据诊断结果和综合分析告知客户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及价格,与客户达成维修协议。 5.3 维修派工 接待人员根据动力机械的故障现象、可能进行的维修项目安排维修人员。 5.4 故障诊断 5.4.1 维修技术人员应了解该农用动力机械故障产生的时间及故障发生前后的现象。 5.4.2 应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故障诊断。 5.5 签订维修合同 5.5.1 接待人员应根据维修技术人员的诊断结果和可能的维修项目,与客户商议签订维修合同。 5.5.2 维修合同内容应包含双方的名称、动力机械的名称、产地、功率、型号等基本信息、维修项目、 收费标准、配件产地、竣工交接时间、结算方式等。 5.6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5.6.1 农用机械的维修操作和检验按 GB/T 22129-2008 中 5 的相应规定执行。 5.6.2 依据故障诊断结果,综合分析形成合理的维修方案。 5.6.3 准故障部件拆解前应进行专业的性能试验,以确认拆解检验的必要性,试验结果用以深入分析 故障原因。 5.6.4 需更换的零件,告知客户零件失效部位及零件失效的试验数据。 5.6.5 用以更换的配件,其技术要求应满足 GB/T 22129-2008 中 5.16.5 的要求。 5.7 维修验收 5.7.1 应由维修质检人员进行维修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由维修人员解决。 5.7.2 维修验收按 GB/T 22129-2008 的 6.2 执行。 5.8 修后交付 5.8.1 修后应及时通知客户验收,交付程序按 JT/T 816-2011 的 5.7 进行。 5.8.2 交付合格后客户在维修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5.9 客户结算 客户在交付确认后,应及时结算。 5.10 客户回访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回访。 5.11 返修与投诉的处理 5.11.1 客户的返修与投诉应按 JT/T 816-2011 中 5.8 执行。 5.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方原因造成的返修,应无偿返修;其它原因导致的返修,双方应协商 维修。 5.11.3 对于双方无法认定返修责任的情况,客户可以向地方仲裁机构申诉解决。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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