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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60 CCS C 50 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673—2022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管理规范 Outpatient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rabies exposure disposal 2022 - 05 - 31 发布 2022 - 09 - 01 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1673—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设置 ........................................................................... 2 5 环境条件 ........................................................................... 2 6 设施设备与药品 ..................................................................... 2 7 人员资质 ........................................................................... 3 8 服务管理 ........................................................................... 3 附录 A(规范性)贵州省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知情同意书 ................................... 5 附录 B(规范性)贵州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就诊汇总统计表 ................................. 7 参考文献 .............................................................................. 8 I DB52/T 167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阳 市南明区妇幼保健院、贵州省骨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翀、杨蕊、张运铎、冯海哲、包夏、陈川川、蒋昔希、杨雅愉、王锦金、 刘媛、肖浪潮、周军、慕欣、邓媛媛、黄梅、曾鹏洁、李亚情、吴安忠、任明春、杨巧巧、蔡宇、 宋晓钰。 II DB52/T 1673—2022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机构设置、环境条件、设施设备与药品、人员资质、服务等管 理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 444.1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1部分:活动场所 WS 444.2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卫疾控发〔2009〕118号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狂犬病暴露 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黏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 者开放性伤口、黏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组织。 3.2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由含高效价狂犬病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 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 1 DB52/T 1673—2022 3.3 冷链 疫苗从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均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 3.4 三查七对一验证 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程序,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 效期;核对受种者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请受种者或监护人检验 疫苗的有效期和名称。 4 机构设置 4.1 应遵循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接 种服务范围设置,开展狂犬病暴露处置服务。 4.2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环境条件 5.1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应相对独立。 5.2 场所应分区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就诊区、伤口处置区、候种区、接种区、留观区及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处置区、冷链区等分区,各功能区域应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门出入口。场所内应布局 合理,符合院感要求且利于人群疏散。 5.3 伤口处置区域应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与免疫接种区应相对隔离。 5.4 场所地面应硬化、环境清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无卫生死角,且符合 GB 15982、WS/T 512 的环境消毒要求,按 WS/T 367 的要求,配备必备的消毒剂和消毒设施。场所内的设施、物品、环境应 符合 WS 444.1 的安全要求,其中坐卧设施应符合 WS 444.2 的安全要求;按 WS 308 的规定配备必要的 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规定。 6 设施设备与药品 6.1 应配备满足疫苗接种工作需要,具备储存容积合适的医用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 器材等冷链设施设备;备有足量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有条件的,可配备破预防伤 风相关免疫制剂。 6.2 配备的伤口处理设施与器材应包括有可调节温度的有一定压力的流动水源、可手持冲洗器具、冲 洗水池、座椅、弱碱性清洁剂、稀碘伏(0.025%~0.05%)、酒精、碘伏、棉签和一次性注射器、大容 量注射器等。有条件的,可配置专业伤口冲洗设备和专业伤口冲洗液。 6.3 预防接种设施与器材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接诊的桌、椅等;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配置 电脑等。辅助用具:棉球、棉签、口罩、帽子及一次性手套,以及存放上述设施的治疗台(柜)、紫外 消毒灯、操作台、冷藏包、体重秤、疫苗接种及注射相关免疫球蛋白所必备的器材。 2 DB52/T 1673—2022 6.4 抢救器械与药品应包括但不限于抢救床、氧气瓶、输液器、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钙、 生理盐水、简易呼吸器、口咽通气管、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注射器等,有条件的,可配备麻醉喉 镜及气管插管。 7 人员资质 7.1 处置人员应获得动物致伤或狂犬病暴露处置和预防接种资质的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 师、执业护士或乡村医生。人员设置不少于 2 人,至少应配置 1 名医师或助理医师。应参加经县(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狂犬病暴露处置和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上岗证。 7.2 应按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预防接种的专项培训、考核。 7.3 医务人员应相对固定,新上岗人员应经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 8 服务管理 8.1 制度建设 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疫苗管理、冷链管理、安全接种、消毒管理、疫 苗接种信息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服务公示和健康教育等管理制度。 8.2 信息公开 8.2.1 应在门诊显著位置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服务时间、狂犬病暴露分级标准、伤口处置工 作流程、疫苗品种及价格、免疫程序、狂犬病疫苗接种流程图、接种方法、注意事项、咨询及投诉电话 等。 8.2.2 应将狂犬病暴露相关知识上墙宣传,宜在场所内显眼位置可摆放相关宣传折页。 8.3 就诊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伤口暴露者信息、伤口暴露情况、既往免疫史(包括主、被动免疫史)、致伤动物 状况、既往病史及过敏史等,并如实记录询问及告知情况。 8.4 知情同意 应结合询问结果,向暴露者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危害、暴露等级、处理方案、接种程序、不良反应、 诊疗费用及其他注意事项,将就诊情况及后续处理记录在知情同意书上,经本人或其监护人明确选择并 签字确认,知情同意书见规范性附录A。 8.5 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操作前再次进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无误后予以接种;并告知接种 后需留观30分钟, 无异常后暴露者方可离开。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处置门诊需扫码接种,保障疫苗可追溯。 8.6 数据报告 8.6.1 应按月统计工作情况报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统计表见规范性附录 B。 8.6.2 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填写报告卡,于 24 小时内报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8.6.3 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 3 DB52/T 1673—2022 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在 2 小时内进行报告。 8.6.4 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的发现、报告和防控等工作及一犬伤多人事件的发现和报告。 8.7 清洁与消毒 8.7.1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保持手的清洁卫生,根据操作需要,正确洗手或进行速干手消毒。 8.7.2 各功能区内均应配置环境及物表的清洁和消毒设备。 8.7.3 应按照 GB 15982、 WS/T 512 及 WS/T 367 要求,定期进行空气、物表、医疗用品和器械等的消 毒。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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