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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CCS A 00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933—202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mmunity-corrections for juvenile 2022 - 07 - 25 发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2933—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目的和原则 ......................................................................... 1 5 基本要求 ........................................................................... 1 6 监督管理 ........................................................................... 1 7 教育帮扶 ........................................................................... 2 8 保密要求 ........................................................................... 3 附录 A(规范性) 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 ............................................. 4 I DB51/T 293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孔祥贵、向军、周琴、郭飞、张笑、邵芳航、范宇、马丹婷、芦燕、 周睿熙、岳立、周长维、朱利民、朱贵宏、韩奕、易晓霞、刘志禄、杨蕾。 本文件首次发布。 II DB51/T 2933—202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教育帮 扶和保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内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55 社区矫正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 juvenile community-corrections subject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 注: 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仍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4 目的和原则 4.1 目的 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矫正措施, 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 4.2 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保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5 基本要求 5.1 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室,提供场所进行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等。 5.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 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制定未成 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矫正。 5.3 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6 监督管理 1 DB51/T 2933—2022 6.1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 其他成员不少于 3 人,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 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 矫正小组应有女性成员。 6.2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应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6.3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告或奖惩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4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签订《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格 式参照附录 A)。 6.5 监护人应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履行抚养、管教 等监护责任。 6.6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对其 批评教育,纠正其错误行为,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6.7 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责任或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督促教育仍不履行的,应通知 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知以下有关个人或单位提请人 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下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向人民法院申请。 a)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 友; b)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c) 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d)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6.8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时,应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 7 教育帮扶 7.1 心理矫正 7.1.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可通过信息化平台,定期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宣传、普 及心理健康知识,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7.1.2 参与心理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 面的实践经验。 7.1.3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 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建立心理健康 档案。 7.1.4 对存在心理疾病、再犯罪或其它危害社会风险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 委托的司法所应组织具有心理治疗专业资质的人员,采取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措施,对其开展心理治 疗。 7.2 就业就学帮扶 7.2.1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协调、沟通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及 就读学校,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7.2.2 对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并有就学意愿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可协调教育主管部 门帮助其继续就学。 7.2.3 对年满 16 周岁,有就业意愿但就业困难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可协调、配合人 2 DB51/T 2933—2022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7.2.4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 培训。 8 保密要求 8.1 工作保密 8.1.1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宣告和考核奖惩不应公开进行,考核奖惩、特赦实施等不公开张榜公布。 8.1.2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不应公示。 8.1.3 依法履职的工作人员应对获得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予 以保密。 8.1.4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居住的社区、就读学校或 就业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实地查访时,应减少或消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就学就业的不利影响。 8.2 档案保密 8.2.1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含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应保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 的司法所,应实施分类管理和单独存放。 8.2.2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不 应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不允许其他人员查阅、摘抄或复制未成年社区 矫正对象犯罪材料。 8.2.3 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应出示公函及身份证明,经县级社区矫正 机构审核,实行留存查询制度。依法进行查询的部门应对获取信息保密,且仅用于特定事项、特定范围。 8.2.4 因执行地变更等法定事由发生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移交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8.2.5 解除或终止矫正的,应在三日内将档案予以封存,非经法定事由不予解除封存。对于电子档案, 应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或复用。封存的电子档案信息不得向外 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3 DB51/T 2933—2022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 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格式见图A.1。 图A.1 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格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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