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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CCS A 00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931—2022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service work 2022 - 07 - 25 发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2931—2022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内容 ........................................................................... 2 5 服务管理 .......................................................................... 4 6 服务保障 .......................................................................... 5 7 服务考核 .......................................................................... 5 附录 A (资料性)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 .......................................... 6 参考文献 ............................................................................. 7 I DB51/T 293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孔祥贵、向军、周琴、郭飞、芦燕、邵芳航、范宇、马丹婷、张笑、 周睿熙、岳立、周长维、朱利民、朱贵宏、韩奕、易晓霞、刘志禄、杨蕾。 本文件首次发布。 II DB51/T 2931—2022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服务管理、服务保障、服务考核等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55 社区矫正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work 以社区矫正对象为主要对象,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偏差,促使其回 归社会的一种专业性服务活动。 3.2 社区矫正机构 community-corrections institution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注: 社区矫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来源:SF/T 0055-2019, 2.3] 3.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worker 社工 social worker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来源:SF/T 0055-2019, 2.10,有修改] 3.4 社区矫正社会力量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forces 社区矫正机构招聘或委托,能够参与、作用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基本单元,由社区矫正社会 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组织、志愿者 四部分构成。 3.5 社区矫正社会组织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成立的、在社区矫正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 组织。 3.6 1 DB51/T 2931—2022 社区矫正志愿者 community-corrections volunteer 志愿者 volunteer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无偿服务的社会人员。 [来源:SF/T 0055-2019, 2.11] 4 服务内容 4.1 概述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参与调查评估、参与入矫报到、参加矫正小组、参与入矫宣告、参 与制定矫正方案、参与监督管理、参与教育帮扶和参与解矫等。 4.2 参与调查评估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包括走访调查、撰写调查笔录、提交调查评估意见 书等。 4.3 参与入矫报到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报到,包括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文书送达、 建立档案等。 4.4 参加矫正小组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开展矫正小组相关工作: ——参与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访谈记录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 A; ——参与制定矫正方案,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 ——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教育; ——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其他工作。 4.5 参与入矫宣告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到现场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4.6 参与制定矫正方案 4.6.1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通过查阅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根据谈话、走访等调查所掌握的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参与制定矫正方案。 4.6.2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小组评仪,结合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和现实表现情况, 提出矫正方案调整意见建议。 4.7 参与监督管理 4.7.1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4.7.2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情况,向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管理类别的调整意见。 4.7.3 定期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以及报告遵守 禁止令等情况,并记录在案。 4.7.4 通过通信联络、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发现社区矫正 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执行地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协助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发现 2 DB51/T 2931—2022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立即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参与查找并进行记录、固定证 据。 4.7.5 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会客、外出等事项审批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管理工 作,审核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按照审批规定提出意见,报受委托的司法所或县级社区矫 正机构批准、备案。 4.8 参与教育帮扶 4.8.1 集中教育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制定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年度计划,在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或受委托司法所的指导下,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律政策、思想道德、 文化知识、行为矫正、职业技能、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分类教育活动,做好教育记录,进行教育效果评估, 及时调整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和对象。 4.8.2 个别教育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参与组织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别教育时,应当根据其年龄、罪行、矫 正类别及不同矫正期,结合其个体特征、行为表现,充分考虑其工作、生活情况,设计差别化的教育内 容,因人施教;应当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表现情况,对其个性特点和行为表现进行动态 分析研判,“一对一”、“点对点”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4.8.3 心理矫正 4.8.3.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组织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的社工或受 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习。 4.8.3.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组织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进行心 理测试、心理咨询,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的现实表现和心理特征,施行个案矫正,为其提供专门的 心理矫治治疗,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工作情况。 4.8.4 公益活动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配合做 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公益活动成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活动形式、内容或时间等,必要 时可组织开展个人公益活动。 4.8.5 社会帮扶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帮 扶,明确社工或者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协助调查收集信息、进行心理辅导、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 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就学、改善社会关系等。 4.9 参与解矫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配合参与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按要求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提交个人总结; ——协助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作出书面鉴定; ——到场参加解除矫正宣告; ——送达相关文书; 3 DB51/T 2931—2022 ——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联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4.10 档案管理 4.10.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数据收集、 汇总、分析、应用以及台账记录等内容,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4.10.2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除应纳入社区 矫正对象工作档案的材料内容外,其余档案材料存放实行专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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