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50 CCS X 01 DB 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866—2022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food safety rapid determination laboratory 2022 - 05 - 26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7 - 26 实施 发 布 DB42/T 1866—2022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实验室基础建设要求 ................................................................. 1 5 组织机构与人员 ..................................................................... 2 6 仪器设备 ........................................................................... 2 7 检测工作要求 ....................................................................... 3 8 规章制度 ........................................................................... 3 9 其他要求 ........................................................................... 3 附录 A (资料性) 实验室功能分区参考示意图 ............................................ 5 附录 B (资料性) 设备、设施基本配置表 ................................................ 6 附录 C (资料性) 检测工作流程图 ...................................................... 9 附录 D (规范性) 快速检测标准参考依据 ............................................... 10 附录 E (资料性)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原始记录示例 ....................................... 12 I DB42/T 1866—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粮油 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陶鸿、胡家勇、朱影、柳迪、姚晓帆、严恒、黄宗骞、田国军、余梅、邵璇、 舒成。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710317,邮箱:
[email protected];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 电话:027-87770996,邮箱:
[email protected]。 Ⅲ DB42/T 1866—2022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基础建设、组织结构与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检测质量控 制、规章制度的一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本文件不适用于移动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food safety rapid determination 食品安全各检测主体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 方法,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中特定物质或指标进行定性定量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 的行为。 3.2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 food safety rapid determination laboratory 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固定场所。 4 实验室基础建设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实验室应选择在清洁安静、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 4.1.2 实验室应远离生活区,应与生产经营场所有一定的距离。 4.1.3 实验室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易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污染源及易燃易 爆场所。 4.2 建设原则 1 DB42/T 1866—2022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要求: a) 实验室建设结构设计、抗震、防火等应符合 GB 50352、GB 50011、GB 50016 的规定。 b) 实验室节能、节水应符合 GB 50189 的规定。 c) 实验废液、废渣、废气的排放应符合 GB 8978、GB 16297 的规定。 4.3 建设要求 2 4.3.1 实验室面积以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为宜,宜不小于 20 m 。 4.3.2 实验台、柜应满足化学实验要求,防水、防锈、耐高温、耐腐蚀。 4.3.3 供水布局应满足检测需要,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水池应包 含洗眼装置。 4.3.4 供电应满足实验室的用电负荷。照明设施应防爆、明亮,电源插座应足够并离水源有安全距离, 布局合理,能满足检测需求。 4.3.5 若使用挥发性的有机试剂,应配备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具有调节流速和流量的功能,系统应 不漏气、耐压、耐温、耐腐蚀,确保气体排放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4.3.6 顶棚、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的材料建造,应简洁光洁。地面可铺贴 瓷砖或地胶,易于清洁和排污。 4.3.7 需配备空调、除湿机等,可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需求调节温湿度,并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测方法 要求。环境一般要求:温度:16℃~26℃,相对湿度:30%~65%。 4.4 功能分区 实验室应合理划分出相对独立的区域,以便于实现总体功能,达到安全、合理、科学、方便的要求, 应满足以下分区要求。布局图见附录A。 a) 公示区:采取公示栏、 LED 、电视屏等形式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快检结果公布。 b) 办公区:包括样品的接收、存储、结果审核、上报等。 c) 实验区:包括待检样品的前处理(如粉碎、匀浆、样品)、上机检测、试剂的保存等。 5 组织机构与人员 5.1 实验室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确保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快 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 5.2 实验室应配备专职检测员和审核人,可同时配备兼职检测员,人员素质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审核人:应是化学、食品、生物等相关专业,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负责实验室运行、管理、 结果审核等。 b) 检测员:应具有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经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3 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检测人员能力。 5.4 建立人员档案,内容包括:工作简历、培训记录、考核成绩、培训证书等。 6 仪器设备 6.1 仪器设备配置 6.1.1 应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快检室具体配置见附录 B 中表 B.1, 农贸市场、商超食品安全快检室具体配置见附录 B 中表 B.2,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单位快检室 2 DB42/T 1866—2022 具体配置见附录 B 中表 B.3。 6.1.2 同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基础设施。基础设施见附录 B 中表 B.4。 6.2 设备使用和维护 6.2.1 仪器设备应定期开展检定或核查,确认其满足检测要求。 6.2.2 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使用说明)、运行记录、养护记录,并建立仪器档案。 7 检测工作要求 7.1 所承担检测项目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应齐全,设专人管理。 7.2 应制定检测工作流程,包括接收任务、样品采集、样品登记、样品预处理、样品检测、结果上报 和资料存档等全过程。检测工作流程见附录 C。 7.3 应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应采用空白样品、质控样或加标样等方法对检测过程 加以控制。 7.4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前应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依据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相 关标准进行测试评价,验证产品性能符合要求后用于检测。 7.5 食品快检应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食品中快速检测标准参考依据应按照附录 D 的要求执行,或 按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 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原始记录见附录 E。 7.6 通过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 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7.7 检测结果应以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食品品种和名称、检测 项目、检测日期、被抽查单位(或摊主)和生产者单位名称、快检产品信息、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等信息。快检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送样者或组织者,后续处理由组织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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