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20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850—2022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of support institutions for rural destitute residents 2022 - 04 - 25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6 - 25 实施 发 布 DB42/T 1850—2022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资质要求 ........................................................................... 1 5 建设与布局要求 ..................................................................... 2 6 设施设备要求 ....................................................................... 2 7 运营管理 ........................................................................... 2 8 服务要求 ........................................................................... 3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 4 I DB42/T 1850—2022 II DB42/T 185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HUBS/TC05/WG0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县民政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荆州市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越、李张良、张璐颖、汤立业、廖宜波、刘金红、文谟华、熊唯、余亮、谭 立英、吴文卓、何苗苗、刘玉玲、李倩、朱雪芹。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联系 电话:027-88226002,邮箱:
[email protected];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公安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716-5305625。 III DB42/T 1850—2022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资质、建设与布局、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服务 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办机构,民办的以农村特困人员为主要服务 对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特困人员 rural destitute residents 户籍所在地为农村或长期居住在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供养服务机构 support institution for rural destitute residents 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兴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环境清洁、医疗护理、精神 慰藉、文化娱乐、丧葬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4 资质要求 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提供餐饮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供其他依法许可的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持有相应许可证明。 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1 DB42/T 1850—2022 5 建设与布局要求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辖区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 构规模和布局。 供养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供养服务机构应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入住 50 人以上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每名农村特困人员居住用房使用面积应 2 不少于 6 m 。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娱乐、康复等区域。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宜具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6 设施设备要求 供养服务机构应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温度调节、办 公管理、安全防护等设备。 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呼叫装置、可视监控系统,养老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 规定。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为集中供养的残疾农村特困人员配备基本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设施。 7 运营管理 制度建设 7.1.1 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绩效管理等规 章制度,并向农村特困人员公开。 7.1.2 供养服务机构应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7.1.3 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农村 特困人员代表和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特困人员代表应达到 1/2 以上。 7.1.4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a) 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b) 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c) 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d) 调解农村特困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e) 组织协调农村特困人员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f) 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7.1.5 应全面建立“一人(户)一档”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台 账,长期保存。 人员管理 7.2.1 7.2.2 7.2.3 7.2.4 2 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养老护理员的配置应满足服务需求。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专业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等。 供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提升服务技能。 DB42/T 1850—2022 7.2.5 供养服务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准予上岗。 安全管理 7.3.1 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应符合 MZ/T 032 的规定。 7.3.2 应采取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食堂每餐供应的食物应留样备查,食堂餐具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要求。 7.3.3 应制定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感染防控流程和措施,并接受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3.4 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 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实地演练。 8 服务要求 基本要求 8.1.1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生活照料服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服 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和因病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8.1.2 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失能及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 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8.1.3 供养服务对象为少数民族或有地域文化差异的,供养服务应尊重民族习惯等个性化需求。 8.1.4 宜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发布农村特困人员帮扶需求信 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8.1.5 供养机构服务对象患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时,应及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生活照料服务 8.2.1 应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对自理、半失能、失能人员分级护理。 8.2.2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照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服务,失能、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 的生活照料,以及全部农村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的护理。 8.2.3 农村特困人员的个人生活品及用具应单独使用,不得混同他人使用。 8.2.4 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清洁卫生服务、饮食照料服务、起居照料服务、排泄照 料服务、体位转换及位置转移服务等,护理内容如下: a) 个人清洁卫生服务:面部清洁、头发清洁、皮肤清洁、手足清洁等; b) 饮食照料服务:协助用餐、协助饮水、喂饭、喂水、鼻饲等; c) 起居照料服务:整理床铺、协助穿衣、协助脱衣、更换衣裤、整理衣物等; d) 排泄照料服务:提醒如厕、协助排便、人工取便、更换一次性尿裤、清洗便器、清洁内衣裤和 会阴部等; e) 体位转换及位置转移服务:协助翻身、协助行走、协助上下楼梯、轮椅转移、平车搬运等。 环境清洁服务 8.3.1 居室应保持干净、整齐、空气清新无异味、墙面无蛛网、地面无积水。 8.3.2 公共区域及公用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医疗护理服务 8.4.1 基础医疗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血糖、血压监测、口服给药、伤口换药等服务。 3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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